李长业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认定特许经营特许方的行为构成欺诈?
来源:李长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29
浏览量:2209

陈女士于201410月于Y餐饮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加盟合同》,约定陈女士向Y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十万元,Y公司向陈女士授权在某市开设“Y记饮品店”加盟店,陈女士有权在加盟店使用“Y记饮品店”的商标及标识,并经营相关的系列产品。签约后,陈女士发现Y公司未在签订合同前30天内按照法律规定向陈女士披露完整的信息,并且其宣称的拥有“Y记饮品店”的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并不属实,此外,Y公司还隐瞒了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的“两店一年”及未经合法备案的重要信息。陈女士认为Y公司的这些行为对其作出签约的意思表示造成重大影响,使其对Y公司的经营能力、市场前景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和认知,由此认为,Y公司的行为对其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Y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并返还加盟费十万元。Y公司答辩否认构成欺诈,要求继续履行《加盟合同》,驳回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收取特许经营费及被特许人遵循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是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相关约定,陈女士和Y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已经具备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Y公司为特许人,陈女士为被特许人。因此,本案适用法律应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如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等等。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本案中,陈女士以Y公司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宣称拥有“Y记饮品店”商标所有权,但事实没有,故意隐瞒无“两店一年”及未合法备案的信息,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双方已签订的《加盟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Y公司在与陈女士签约时已向国家商标局递交“Y记饮品店”商标注册申请,但尚未完全全部注册手续;签约时被告公司成立尚不够一年。而Y公司在签约前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陈女士披露上述信息,而该信息对于陈女士作出是否签约的意思表示有着重大影响,认定Y公司的故意隐瞒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由于Y公司对于合同撤销存在过错。法院最终支持了陈女士撤销合同、返还已支付加盟费的诉讼请求,Y公司全面败诉。

以上内容由李长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长业律师咨询。
李长业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02好评数4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3层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长业
  • 执业律所: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690*********19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3层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